2024-07-31
分权制衡原则 在信息系统中,对所有权限应该进行适当地划分,使每个授权主体只能拥有其中的一部分权限,使他们之间相互制约、相互监督,共同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。如果—个授权主体分配的权限过大,无人监督和制约,就隐含了“滥用权力”、“一言九鼎”的安全隐患。
预防为主的原则:在手段上,预防措施通常比事后补救简单轻松;在后果上,信息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。因此,信息安全法强调预防,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,在特殊时期内严密防范尚未发生的安全事故。
信息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息安全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各环节,在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过程中贯彻始终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。
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为: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、突出重点的原则、预防为主的原则、安全审计的原则以及风险管理的原则。
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是:目的明确原则、选择同意原则、最少够用原则、公开透明原则、确保安全原则、权责一致原则六项基本原则。目的明确原则。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起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收集,即个人信息脱离了信息主而由他人掌握的情形。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,必须遵循目的明确的原则。
信息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息安全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各环节,在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过程中贯彻始终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。
科学适度原则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应立足系统实际,兼顾安全与业务应用,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,实施等级保护,避免过度投资或保护不足。同步建设原则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应与档案信息系统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运行。
依法治理原则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、标准规范以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,确保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。 科学适度原则 在实施安全等级保护时,应基于实际情况,平衡安全需求与业务应用,避免保护措施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。
目标:信息安全通常强调所谓CIA三元组的目标,即保密性、完整性和可用性。CIA 概念的阐述源自信息技术安全评估标准(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Evaluation Criteria,ITSEC),它也是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和安全建设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。
所有的信息安全技术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安全目标,其核心包括保密性、完整性、可用性、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五个安全目标。保密性(Confidentiality)是指阻止非授权的主体阅读信息。它是信息安全一诞生就具有的特性,也是信息安全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。更通俗地讲,就是说未授权的用户不能够获取敏感信息。
信息安全的主要目标围绕五个关键特性:保密性、完整性、可用性、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。保密性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主体获取,无论是纸质文档还是网络环境中的信息,都需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信息泄露。完整性旨在保护信息不被篡改,保持其真实性和原始状态,避免虚假信息的产生。
信息安全的目标:信息安全旨在保护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、使用、披露、破坏、修改或破坏。其核心目标是实现CIA三元组,即: 保密性(Confidentiality):确保信息不被未授权的用户或实体所获取。 完整性(Integrity):确保信息在存储、处理和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,保持其原始状态。
信息安全的目标主要围绕CIA三元组展开,即保密性、完整性和可用性。这三个目标是信息安全评估的核心要素,也是我们在构建安全系统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。 保密性(Confidentiality)是指确保信息在存储、使用和传输的过程中不会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用户或实体。
计算机信息系统:指的是由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软硬件、应用软件及其相关设备、设施等构成的,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、加工、存储、传输和检索等的人机交互系统。
目的明确原则。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起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收集,即个人信息脱离了信息主而由他人掌握的情形。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,必须遵循目的明确的原则;选择同意原则。
预防为主的原则:在手段上,预防措施通常比事后补救简单轻松;在后果上,信息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。因此,信息安全法强调预防,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,在特殊时期内严密防范尚未发生的安全事故。
信息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息安全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各环节,在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过程中贯彻始终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。
分权制衡原则 在信息系统中,对所有权限应该进行适当地划分,使每个授权主体只能拥有其中的一部分权限,使他们之间相互制约、相互监督,共同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。如果—个授权主体分配的权限过大,无人监督和制约,就隐含了“滥用权力”、“一言九鼎”的安全隐患。
1、信息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信息安全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各环节中始终遵循的基本规则。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信息安全保密法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: 预防为主的原则:在手段上,预防措施通常比事后补救简单轻松;在后果上,信息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。
2、信息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息安全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各环节,在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过程中贯彻始终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。
3、信息保护法规定有六项基本原则。具体如下:目的明确原则。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起点在于个人信息的收集,即个人信息脱离了信息主而由他人掌握的情形。在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,必须遵循目的明确的原则;选择同意原则。
4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为: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、突出重点的原则、预防为主的原则、安全审计的原则以及风险管理的原则。
5、分权制衡原则 在信息系统中,对所有权限应该进行适当地划分,使每个授权主体只能拥有其中的一部分权限,使他们之间相互制约、相互监督,共同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。如果—个授权主体分配的权限过大,无人监督和制约,就隐含了“滥用权力”、“一言九鼎”的安全隐患。